【抗暖手冊】09利用總量管制+交易制度調整產業結構



降低CO2排放,也要從日常生活當中做起。圖為環保聯盟為了推動「環保綠生活」所作的教學短片,提供義賣100元,歡迎認購。(攝/何宗勳)



國際上討論CO2減量都用總量,並以過去發生的量(如1990年排放總量)為基礎,不會針對某特定產業的效率討論,也不會因此降低該國減量責任。有些人提倡以「一切如常」作為「減量基準」,實在是自欺欺人。



舉例說,現階段體重70公斤,每個月增加2公斤,依照「一切如常」計算,一年後體重應為94公斤,實際是84公斤,難道表示此人減重10公斤?因此,政府若是卻有誠意減少CO2排放,應該用「總量」思考,努力減少的目標也該用「過去發生量」(如1990年,1997年,或2000年)為基準。



開始時大家的量應該如何取得呢?一種可能是在公開市場發行(拍賣)一定量的CO2排放權證。取得權證者(廠商),在特定的期間(一年)內,可以排放不超過其權證所設定的CO2量。如果廠商排放比其擁有權證量少,可以將多餘的量出售給需要的其他廠商,因此提高效率減少排放是可以獲利。如果廠商認為舊廠更新花費太多,就必須花費較高成本去市場收購排放權證,當收購成本高過內部減量成本時,就會去執行內部減量,一則是提高能源使用效率,或改變製程。



原本不同產業、不同廠商的CO2排放減量成本不同,透過總量管制加上排放權交易等運作,減量自然會從成本最低的先做,所以降低排放量的總成本最少,是種最有效率的減量策略。此法與課徵碳稅可達成同樣的目標,優點相似。不同之處在於碳稅稅率由政府制訂,而排放權證的價格是由市場供需決定,會隨社會、經濟情況變化本自動調整,比碳稅更有彈性。在這種制度下就不需討論是否讓高耗能產業不斷擴充,只要這些產業能擁有足夠的排放權證,(不會影響台灣總排放量)就可以開發;如果無法獲得,只好抱歉了。



總量管制加排放權交易制度能否落實,首先必須建立一套公平合理的排放權證之發放方式:如是只限產業還是全民都可以參與?政府該釋出所有權證, 還是應該保留部分給新進產業?如何建立自由競爭的交易市場,避免新進者手到既有產業惡意排擠?政府能否有效監督,掌握執行效果,並做適度懲處以減少弊端?



國際的溫室效應氣體排放交易制度已逐漸展開,美國過去硫化物管制就是利用此策略,實際經驗豐富。對於缺乏此經驗的台灣,要利用此制度需要一段規劃測試的時間。政府應該及早準備,開始研究建立此項制度的可行性及相關的問題