【抗暖手冊】03什麼是京都議定書?



早在1980年代科學家發現人類活動排放的二氧化碳可能引起全球氣候改變,開始設法喚起大眾注意。



在一連串國際會議後,聯合國於1990年成立氣候變化綱要公約籌備小組起草相關規範,並於1992年5月9日聯合國大會正式通過此公約──聯合國氣候變化綱要公約(United Nation Framework Conventionon Climate Change;簡稱UNFCCC)。於同年六月里約的地球高峰會獲得154國元首連署。



UNFCCC第一次大會於1995年召開但發現原先的自願減量毫無成效,因此決定在1997年12月於日本京都召開的第三次會員大會制定具有約束力的規範,經過激烈討論終於於12月11日產生「京都議定書」(Kyoto Protocol)。



京都議定書第一個階段,規範由38個工業國及歐盟組成的附件一成員國將於2008到2012年間,將六種溫室效應氣體:二氧化碳、甲烷、氧化亞氮、氫氟碳化物、全氟碳化物與六氟化硫的排放量削減至比1990年排放量少5.2%;並容許各國應情況不同而可以有不同的減量目標。



如歐盟及保加利亞等國需減少8%,美國減7%(已拒絕簽署),日本、加拿大減6%澳洲及冰島可分別增加8到10%。其他國家包括臺灣,南韓,中國及印度等到目前為止還未被要求減量,未來則很難說。



議定書容許附件一成員國間可以透過排放交易(Trading),合作減量(Joint Implementation,JI)及附件一與非附件一成員國間的清潔發展機制(Clean Development Mechanism,CDM)實現減量目標。



京都議定書已於2005年2月16日也就是俄羅斯簽署書送達後第90天正式生效。